論文編號:FY1731 論文字數:8673,頁數:07
試論我國物權法確立間接占有制度的必要性試論我國物權法確立間接占有制度的必要性【內容提要】:我國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中,關于占有的討論還未盡深入,但值得慶幸的是,已經開始有學者將注意點轉到了這一方面,這對于物權法的完善有重大意義。本文旨在對占有的基本理論問題做一個梳理,對占有的性質究竟是事實還是權利加以分析,在此基礎上給出自己的見解;并對由此引發出的相關的間接占有制度確立的必要性進行闡述。【關鍵詞】:占有 占有的性質 間接占有 一、一則案例 2001年10月,吉林省長春市居民王法因感情不和與妻子劉秋菊離婚。離婚后,王法仍居住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居住的房屋里。11月,劉秋菊的母親高欣以此房屋所有權歸她為由,要求王法趕快搬出。王法認為房屋是他掏錢購買的,自己沒有侵權,對高欣不理不睬,同時又將房屋的鑰匙全部更換。12月,高欣生病住院,病好后到鄉下女兒家里去調養,沒有再去找王法,也沒有起訴。2002年1月,王法外出學習1個月,回來后,發現自己的房屋已經被高欣的一個在長春做買賣的遠房親戚高明占據。王法要求高明搬出房屋,高明則認為,房屋本來就不是王法的,王法無權要求其搬出。于是,王法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查明:爭訟房屋是1998年高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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