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722 論文字數:6143,頁數:06
論我國的夫妻財產制[摘 要] 2001年《婚姻法》作了修訂,將我國夫妻財產制度歸納為:共同法定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約定財產制。這次修訂在解決夫妻財產方面的爭議有了很大的進步,但仍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沒有通則的規定;共同財產規定的不夠周延;約定財產制缺乏公示程序,缺乏公信力;法定財產制的排除情形等方面規定的不夠完善。因此,針對這些不足,我們應當加以切實的解決,增設夫妻財產制的通則規定;對共同財產的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財產約定的公示程序;設定法定財產制排除的非常情形等。從而使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更加適合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這對我國的民事審判和社會實踐生活具有重要的意義。[關鍵詞] 夫妻財產制度 共同財產制 個人特有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度,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有關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以及夫妻債務的清償,夫妻家庭生活等費用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對外財產責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誕生于中國改革開放之初,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的進程而得到了不斷的發展,夫妻財產的內容和形式都有了較大的變化,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趨勢,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有了一定變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趨復雜。為適應日益紛繁復雜的夫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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