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706 論文字數:10960,頁數:09
試論國家行為及其不可訴性[摘 要] 國家行為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做出的有關國防、外交及其某些涉及國家重大公共利益的行為。國家行為包含了對內、對外兩種意義。 判斷國家行為的標準關鍵是看該行為是否具有較強的政治性,是否涉及國家主權的運用。國家行為的范圍僅僅限于國防、外交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總動員等行為。國家行為免受司法審查是各國的通例國家行為不可訴主要是出于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考慮,任何個別的利益都要服從國家利益。當國家行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損時,國家應當通過行政補償來給予受害人救濟。[關鍵詞] 國家行為 政治性 不可訴性 國家利益 行政補償
國家行為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稱呼。英國稱為“國家行為”(act of state),法國和日本稱為“統治行為”(acte de gouvernement),美國稱為“政治行為”或“政治問題”(political questions)。 世界各國及其法學界對國家行為的概念和范圍的理解與規定不盡相同,然而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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