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704 論文字數:9532,頁數:06
我國現行林業行政許可制度的法律思考〔摘要〕我國現行林業行政許可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現行林業行政許可的設定在生態環境保護上有不足,,現行林業行政許可的設定在對有限森林資源開發利用的準入上存在不足等,這樣很不利于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及開發利用以及我國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現行林業行政許可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使林業行政許可制度適應新時期發展的需要。〔關鍵詞〕林業行政許可 現狀 功能 法律思考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1]林業行政許可是指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部門和法律授權的其他組織)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申請進行審查,并賦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林業行政許可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管理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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