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699 論文字數:10065,頁數:12
論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
摘要
為滿足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我國從2000年至2001年對知識產權領域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進行了適應性的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內容是關于知識產權的行政和司法保護方面,相比修改之前,保護的內容和手段均有加強,增加了制止即發侵權、司法的最終審查權等內容,使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更加全面有力,符合WTO的要求,也同我國加入的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條約相協調,履行了承諾。修改后的法律經過幾年的實施,產業界發生多次侵權、訴訟、禁止使用及被征收使用費后,特別是面對國外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強大技術壟斷,我國企業在開發和市場方面都存在較大困難,認為我國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過于超前,過多照顧國外企業的利益,不能較好地滿足本國企業的現狀,還未發展就受到過強的限制,對經濟發展沒有促進作用,希望適當放寬保護范圍,降低保護標準。另一方面,學界認為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低,不能起到相應的促進和激勵作用,過低的標準不利于產業的進步提升,法律、法規在制定時又不斷“競高”,進一步加強了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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