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697 論文字數:8358,頁數:06
論擔保物權的執行 [摘 要] 所謂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權利上設定的用以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的優先受償權。擔保物權是傳統民法上典型的物權形式。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擔保物權制度的目的就是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各國對擔保物權的執行途徑大多較為慎重,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為公力救濟,即擔保物權的執行應采取公法上的方式,擔保物權人執行擔保物權之前通常需要獲得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簽發的裁判或決定,而不能私自地執行擔保物權。二為自力救濟,即擔保物權人可徑依擔保物權而自行決定擔保物權的處分方式并予以實施,無需經由擔保人同意,國家在通常情況下也不予強制干預。債權人能否不經訴訟程序而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擔保物權,這一問題曾經困擾過司法實踐,理論界也有爭論。 [關鍵詞] 擔保物權、擔保物權執行、擔保物權強制執行、執行程序、執行根據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擔保物權制度的目的就是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擔保物權的執行是擔保物權最重要的效力,也是擔保物權人最主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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