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627 論文字數:10320,頁數:14
論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 [摘 要] 現代社會,國家與公民利益關系,是兩個并存的相對的利益主體。這種關系延伸到刑事訴訟中,意味著除了專政功能的國家利益,還承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內的個人利益。現代刑事訴訟,堅持懲罰犯罪同時,主張重視人權保障,成為文明社會、法治社會彰顯的特點。本課題以歷史的、客觀的眼光,審視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存在的問題,以及提出變革對策。
[關鍵詞] 刑事訴訟 人權保障
馬克思曾經說過:“中國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紀刑律的內容連在一起的訴訟刑式一定是拷問。”①可見,訴訟中處于弱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在強大的國家機器拷問下遭踐踏,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史里,都可找到其例證。我國的刑訊制度可渭源遠流長,早在西周時期就已經存在。據《禮記.月令》記載“仲春三月—去桎梏,毋肆掠,止獄訟”,肆掠即刑訊,就是說一年之中除在春季為保證農業生產而限制使用刑訊拷打獲取口供,在其他季節審理案件均可以刑訊當事人。到了秦朝,刑訊開始合法化。漢承秦制,刑訊逼供一直被視為治獄的基本方法。至唐,刑訊進一步系統化、制度化,對受刑對象、受刑部位、拷囚次數、拷囚工具、拷訊違律者的責任等都形成制度性規定。經宋、明、清時期,刑訊的手段發展到了極其野蠻殘酷的程度。刑訊幾乎貫穿了我國幾千年封建司法制度的全部歷史,刑訊合法化、制度化是我國封建時代證據制度的重大特點。而依法治國、民主政治和現代刑事訴訟的要求,又決不再允許這種現象的肆虐。所以,無論是法學家、法律工作者,都在通過不同的渠道,尋找方法,解決司法實踐中最大的難題。就是丟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偏見,解開“口供情結”;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在公平的訴訟程序中進行評判;保證經依法審理后認定有罪的他們,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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