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551 論文字數:8613,頁數:06
完善我國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之管見
「摘要」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作為物權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動產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本文從善意取得的起源及法律性質、我國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之立法例及不足、完善我國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之構想三方面闡述了筆者對完善我國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見解。
「關鍵詞」善意取得 動產 完善
善意取得制度,為近代以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物權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其通過與物權變動模式、不當得利、瑕疵擔保等制度的相互配合與銜接,實現保護交易安全、維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目的。近現代意義的善意取得制度緣起古日爾曼法的“以手護手”制度,由于日爾曼法沒有所有權的獨立觀念,因此占有與本權密不可分,某人將物委托他人占有,受托人將物讓于第三人時,某人對第三人不能要求返還,而只能向讓與人請求賠償損失[]①。近現代民法上,由于該制度在保護交易安全,促進財貨流通方面的巨大功用,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立法普遍確認了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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