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542 論文字數:5713,頁數:05
論我國現行林業行政許可制度之完善
〔摘要〕建立健全林業行政許可制度,對促進林業生態平衡和林業產業體系的協調發展,推動以森林為主體的生態環境建設,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現行林業行政許可制度在生態環境保護、對有限森林資源開發利用的準入等方面存在缺陷,這不利于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及開發利用,以及我國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現行林業行政許可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使林業行政許可制度適應新時期發展的需要。
〔關鍵詞〕林業行政許可 現狀 缺陷 完善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林業行政許可是指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部門和法律授權的其他組織)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申請進行審查,并賦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林業行政許可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林業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和方式,也是國家行政許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林業行政許可制度,對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生態平衡和林業產業體系的協調發展,推動以森林為主體的生態環境建設,實現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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