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509 論文字數:10020,頁數:07
論民間口頭合同的法律效力
[摘 要] 民間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采用,如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頭形式。 民間合同采取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頭形式。但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關系的內容。合同采取口頭形式并不意味著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人們到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商店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民間合同采取口頭形式的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這種形式。
[關鍵詞]民間口頭合同 法律效力 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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