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498 論文字數:7107,頁數:08
淺談民事訴訟調解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摘要]法院調解即訴訟調解,是人民法院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是我國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也是長期以來民事審判工作的成功經驗。歷年的法院統計說明,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種民事案件,多數或者大多數案件是用調解方法解決的,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實踐反復證明,搞好法院調解有利于徹底解決糾紛,有利于增強人民內部團結,有利于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維護社會穩定。[王懷安主編:《中國民事訴訟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184頁。] 調解是在世界民事訴訟法學中最具中國特色的結案方式之一。其中有許多問題值得深入研究,諸如:訴訟和解能否轉變為訴訟調解?調解協議的內容中能否有選擇性和遞進性條款?能否通過電話、電報、傳真、信函這些特殊方式進行調解?不享有權利和義務的當事人應否參加調解?無效經濟合同糾紛應怎樣調解?本文擬就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作些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民事訴訟 調解 遞進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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