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442 論文字數:9122,頁數:06
論我國馳名商標的保護與認定
[摘要] 馳名商標因其具有長期使用性、強烈識別性、無形財產性和巨額價值性,不僅被視為企業的無形財產,而且也是一國經濟實力的特殊反映。對馳名商標提供高水平的保護是馳名商標保護的實質內容。我國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與對普通注冊商標的保護有兩點特殊之處:一是保護范圍擴展到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二是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的禁止權擴展到非類似商品的使用。我國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在許多方面并未達到對普通注冊商標的保護水平,法律有必要對侵犯未注冊馳名商標的行為認定及相應的司法救濟作出更充分明確的規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彌補了商標法對注冊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缺陷。然行政機關認定跨類侵犯注冊馳名商標權的法律依據及采取行政救濟措施的法律依據依然不夠明確。在對馳名商標提供特殊保護的同時,也應對其給予必要的限制,要嚴格限定認定主體、認定范圍,在認定方式上應以“被動保護、個案認定"為主。馳名商標的認定是一個極其敏感和嚴肅的法律問題。因此,必須堅持認定機構的合法性、權威性和認定標準的公正性、客觀性及認定程序的公開性,按照寧缺毋濫的原則,確保認定的質量,使真正的馳名商標脫穎而出。
[關鍵詞] 馳名商標 法律 認定 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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