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427 論文字數:6182,頁數:07
淺析受賄罪主體問題[摘要] 本文主文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簡述我國歷年來對受賄罪主體范圍的有關規定,即其歷史沿革。第二部分對我國受賄罪主體進行多角度分析。受賄罪主體的認定應當抓住無論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準國家工作人員,其共同特點是“從事公務”,此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征;重點闡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
[關鍵詞]國家機關 國家工作人員 從事公務 受賄罪是刑法理論研究中一經常涉及到的罪名,其犯罪構成要件是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非常有爭議的問題。目前,法學界對受賄罪有關問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向立法部門提出了許多有建設性的建議,為司法機關公正司法起到了一定的理論指導作用。受賄罪作為一種比較復雜的犯罪,自1979年刑法頒布以來對如何界定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和外延的爭議一直沒有平息。本文試圖通過以國家工作人員這一范疇在我國立法中的沿革為切入點,圍繞這一問題展開分析,就當前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受賄罪主體構成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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