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347 論文字數:8711,頁數:06
論自首成立的條件
[摘要] 我國自首制度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首的認定分為多種法情況,但不同情況應區別予以分析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不能單憑字面意思予以考慮,而要從實際情況綜合有關規定,正確應用法律,作出認定,從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 審判 坦白 準自首 動機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對原刑法第六十三條加以修改,明確了自首的概念,并對自首以后的處罰原則作具體化規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根據多年以來和犯罪作斗爭的經驗,對原刑法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進一步明確了自首的條件,更便于司法機關具體操作。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體地闡述了構成自首必須具備的條件。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有些問題仍有爭議,需要研究和探討。筆者想談一談自己對某些情況下的自首,說說自己膚淺的意見,以期和同仁商榷。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www.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法律專業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