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341 論文字數:8003,頁數:06
論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內容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我國《票據法》第12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對于這一規定,理論界普遍認為這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確立了票據流通中的善意取得或者善意受讓制度,并認為其對民法中的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和參考意義。本文討論了票據行為的性質對善意取得的影響,認為用票據行為在理論上的發行法與權利外觀法相結合,能保護票據交易的安全流通,能更好地維持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是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六大構成要件。
關鍵詞:票據權利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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