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324 論文字數:5356,頁數:04
淺析締約過失責任[摘要]締約過失責任是于1861年由德國法學家耶林提出的一種責任制度,我國在《民法通則》及新合同法對此也有一定的規定。本文主要對締約過失責任進行較為詳盡的剖析,對其理論基礎,特點、構成條件、表現形式、賠償范圍等一一進行研討。
[關鍵詞]締約過失責任 誠實信用 先契約義務 信賴利益
締約過失是指在締約階段,一方或雙方存在違反誠信原則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并導致合同無法訂立,或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害。 合同的訂立是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要約人發出要約,承諾人作出承諾。要約發出之后,承諾作出之前,合同當事人必然要進行磋商。在磋商的過程中,隨著當事人之間信用關系的增強,先合同義務逐漸產生。如果當事人不把這種義務視為義務,任由自己的意志不考慮相對方,則可能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受害人如果運用侵權行為責任理論來尋求救濟,則可能由于侵權行為的成立條件較為嚴格而難以達到目的。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建立就是為了促成交易,維護交易的安全。締約過失責任制度,一方面促使人們在市場中大膽尋求交易伙伴,一旦遭受損害可以以締約過失責任尋求法律的保護;另一方面提醒人們在從事交易準備活動時,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認真、誠實地對待締約相對人,否則,因為自己的過錯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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