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306 論文字數:5200,頁數:06
[內容摘要]證據是整個訴訟活動的基礎和核心,也是訴訟實務中最為實際的問題。舉證屬訴訟證明的范疇,是證據進入訴訟的開端。就民事訴訟而言,舉證責任是當事人收集與提供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了當事人舉證的一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證明其主張所依據的案件事實,才算完成舉證。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司法認知免除了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舉證時限的核心制度是證據失權,法院應充分行使告知義務。因此,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對這一制度的規定顯得簡單、原則、可操作性差,確有完善之必要。
關鍵詞: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分配 舉證責任范圍 免證 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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