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275 論文字數:6591,頁數:05
淺論個人能否成為國際法主體——從戰爭責任看個人地位
[內容摘要]二戰結束后,國際環境日趨穩定。和平與發展成為當今世界的兩大主題。隨著各個主權國家的成立與確認,國際間的關于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往來越來越頻繁。因此國際間的行為規則必然成為當前的、各個國際主體必然注意的問題。一系列的國際法的制定與實施是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的必然前提。在和平環境下的當今世界關系中,由于各個國家的利益的不一致性,必然出現軍事與經濟上的摩擦。其中有些行為的發生和發展與某個個人有著密切的聯系。確立個人在國際法中的地位,有利于國際法的正確實施與執行。因此,個人是否是國際法的主體,是目前法學界正在討論的主要問題之一 目前,關于個人能否成為國際法的主體的問題,學界主要形成三種觀點。其一認為國家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其二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其三認為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個人在某種限度內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上述三種觀點筆者并不完全茍同。因此本文擬就此問題作膚淺探討。
[關鍵詞]國際法主體 個人 權利與義務 國家責任與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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