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266 論文字數:4668,頁數:04
論特殊防衛權的適用 [摘 要]我國1997年刑法在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一新規定在刑法理論界與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諸多爭議與疑難問題。筆者試從特殊防衛權名稱的確定與特殊防衛權的適用兩個角度對涉及的爭議問題進行專門分析,并提出粗淺的見解。
[關鍵詞] 特殊防衛權 名稱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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