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233 論文字數:6049,頁數:04
論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和標準
[摘 要]: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贝藯l款是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的功能。通過責令婚姻侵權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本身就體現了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并且對其他有可能發生侵權行為的已婚者而言,也具有警示和預防作用。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1、配偶一方的行為有重大過錯的。2、因上述重大過錯行為而導致夫妻離婚的損害結果。3、無過錯方因對方的過錯行為而受到精神或物質損害。4、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一方須在主觀上有過錯!睉獙⑦^錯推定原則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者因承擔的民事責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的功能。這本身就體現了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并且對其他可能發生侵權行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預防作用。
[關鍵詞]:離婚,過錯,損害,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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