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228 論文字數(shù):5788,頁數(shù):07
論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交通事故的賠償與責任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以來,“以人為本”的精神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可以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方面具有一定超前意識,“以人為本”的精神,體現(xiàn)了人文關懷,彰顯了社會正義,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步。而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傷者的保護,是安全法中“對人身安全保護”的重要內容,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傷者的保護,主要體現(xiàn)在保障交通事故傷亡者的有所賠償。說到對交通事故傷亡者的賠償就涉及到了交通安全法中的敏感中心話題——機動車的無過錯責任賠償。也就是基于這個原因,在許多人的意識里都有一種認識誤區(qū),認為在道路上通行,就是機動車吃虧,“機動車見了行人就要讓,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就是機動車方的事故責任”。這種錯誤認識的產(chǎn)生主要緣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不全面的理解,把本法條關于交通事故經(jīng)濟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當成了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交通事故中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與交通事故責任是有一定的聯(lián)系,但絕對不能簡單的等同,以下針對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三種責任”——違法責任、事故責任、經(jīng)濟賠償責任進行一些探討。
[關鍵詞]違法責任 事故責任 經(jīng)濟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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