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160 論文字數:5452,頁數:05
論仲裁裁決的效力
[摘 要]我國仲裁法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機構對于雙方當事人提請仲裁的案件作出的裁決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該仲裁機構或其他仲裁機構再次裁決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 他機關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一般情況下,仲裁機構 作出的裁決不僅對仲裁機構本身產生拘束力,對于雙方當事人也有約束力。
[關鍵詞]仲裁裁決;仲裁裁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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