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149 論文字數(shù):5670,頁數(shù):04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法案中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使離婚中的無過錯方借此得到救濟和保護,體現(xiàn)了法律的公正與正義。本文從離婚損害賠償?shù)男再|,構成要件,賠償主體等方面進行了分析,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有無過錯請求賠償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議。
[關鍵詞] 離婚 損害賠償 賠償主體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損害,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離婚賠償最早出現(xiàn)在1804年法國的《法國民法典》中,我國的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在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法案中確立的,其中最大的舉措是將“賠償”引入法條,用以強化了婚姻法精神,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體例,賦予當事人明確的可尋求救濟的法律依據(jù)。在我國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深刻的意義,是實現(xiàn)離婚自由的重要保障;履行婚姻義務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體現(xiàn)了法律的公正與正義,使離婚中的無過錯方借此得到救濟和保護,起到了扶善抑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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