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144 論文字數:4649,頁數:04
關于轉化型搶劫罪的問題研析
【摘要】我國《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此條被認為是“轉化型搶劫罪”的規定。“轉化型搶劫罪”并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只是搶劫罪的一種特殊構成形式。它的特殊性在于 “先侵犯財產權利,后侵犯人身權利”。本文通過在實習當中旁聽的一件盜竊轉化為搶劫的案件而就轉化性搶劫罪中的“立法探討 主客觀條件 既遂未遂標準以及結果加重犯”的問題進行了研析。
【關鍵詞】轉化型 搶劫罪 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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