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125 論文字數:5510,頁數:05
契約自由與我國公司法
摘要: 契約自由是私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基石和靈魂。我國2006修訂的公司法,體現了私法自治和意思自治的理念,落實了契約自由的原則,這是新公司法最大的亮點。本文在通過介紹契約自由思想的形成和在我國法律實現,分析了契約自由思想在我國公司法的體現。關鍵詞: 公司法 契約自由 私法實現
西方私法中都認可契約自由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契約當事人有權締結或不締結公司契約,有權締結公司契約形式,在一定情況下契約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確定公司契約的內容。在我國,建國后四十多年中是以國家為本位的公法精神滲透于整個法學領域,幾乎不存在私法精神,市場化改革以后,公司法的頒布和不斷修改,體現私法自治的理念和意思自治等契約自由思想逐漸得以確立,目前,我國正處在“從身份到契約”的發展階段,討論契約自由原則比其他國家都更加具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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