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123 論文字數:6191,頁數:05
論重特大殺人案主犯精神鑒定的必要性摘要:對重特大殺人案主犯進行精神鑒定,以確認其是否具備責任能力,體現了我國刑法“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是司法公正和“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貫徹和執行的重要標志,更是社會公正的具體體現。
關鍵詞:精神鑒定、司法公正、社會公正。
近幾年來,馬加爵、邱興華等重特大殺人案件屢有發生,引起全社會廣泛關注,特別是邱興華一案,其動機之簡單,手段之殘暴另人驚鄂。其怪異的言行另人懷疑其是否存在精神上的疾病。其親屬和辯護人曾提出進行司法精神鑒定的要求,但因現行法律在立法設計上存在的缺陷,使鑒定程序未能啟動,最終以邱被判處并執行死刑而告終。邱案引發的是是非非,留給了我們許多不得不進行深入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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