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099 論文字數:4857,頁數:04
淺析債權人代位權
[摘 要]:《合同法》所規定的代位權,是針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大量滋生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廢債現象而確立的一種新的債的保全制度。它的設立突破了傳統債權債務關系的局限,在一定意義上擴張了債權人的債權行使范圍。了解代位權及其行使要件,方能有效的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督促債務人切實履行債務,維護交易的安全與秩序。本人根據訴訟實際操作的全過程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代位權的性質、及其效力等問題作了一系列闡述。
[關鍵詞]:債權人代位權制度 性質 構成要件 法律效力 1
999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這表明代位權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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