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042 論文字數:4660,頁數:04
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調整 —— 由山東鵬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建啟、王峰、 石欽傳與張利轉讓協議糾紛上訴案
【摘 要】 《合同法》第 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但是, 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對違約金的調整并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 造成司法實踐中各地執行標準不一。文章從一個典型案例入手,主要討論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性質、請求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權利的行使及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的標準等幾個方面的問題。
【關鍵詞】 逾期付款違約金 賠償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 調整違約金的標準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www.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法律專業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