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032 論文字數:4698,頁數:04
民法對人身權的法律保護[摘 要] 人身權是自然人、法人的基本權利之一。民法所規定的人身權制度是保障自然人、法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人具有最高的社會價值,也說明了人身權是自然人、法人最起碼的權利。如果一個人連其生命健康、人格尊嚴、名稱都可隨意被侵犯,那么他的任何其他權利都只能是句空話。本文從人身權的涵義、人身權法律制度的歷史發展以及民法對侵犯人身權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分析認為人身權的法律保護包含兩方面含義:一是民法對人身權的一般保護;二是從侵害人身權的法律后果即民事責任方面保護人身權。提出侵權民事責任在人身權法律保護體系中居于主要地位。
[關鍵詞] 人身權 民法 侵權行為 民事責任 人身權并非每個人與生俱來、生而有之,它同任何權利一樣,都
是國家依法賦予的。人身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權利,也是現代文明社會人們賴以生存的不可缺少的社會條件。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對人身關系進行調整,對民事主體的人身利益進行保護,旨在滿足其人格尊嚴和身份保障的需要,維持社會關系的協調發展。本文著重從民法角度,尤其是侵權行為上,論述我國對人身權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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