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943 論文字數:5000,頁數:06
保險合同告知義務制度研究[摘要]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保險人對于風險的估計和保險費的厘定都依賴于投保人如實履行告知義務。投保人若未如實告知,則會導致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但是在我國的保險實踐中,一些保險公司經常以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保險合同,并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管這份合同已經履行了多少年。“投保人、被保險人沒有向保險人說明保險標的的真實情況,這固然是違反了誠信原則的要求,但如果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濫用解除合同的法定權利的話,將更不符合誠信原則的要求。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爭議,是因為我國保險法規定過于粗糙,缺乏對于投保人告知義務的相關細則規定,對于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也缺乏棄權與禁止反言等配套制度的制衡。本文參考各國規定,結合我國實踐情況,以“告知義務的主體—告知義務的范圍—告知義務的違反”為主線,分析了告知義務制度涉及的若干重要爭議,闡述了筆者觀點,希望能對我國保險合同相關審判實踐提供參考。[關鍵詞]內涵 范圍界定 構成要件 法律后果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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