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媒介審判對司法的影響及對策 【摘要】 構思文章之初正直吳英案二審判決公布,網絡上一時沸沸揚揚,殺、留之爭不絕于耳,更有諸多學者為吳英求情,民意與司法呈現大相徑庭的態勢,這一現象引起作者關注。縱覽近年來引發媒介關注的個案,許霆、彭宇、藥家鑫,吳英,這一個個名字背后隱藏著的無不是媒介上洶涌的民意表達。曾經有學者將法院對許霆的改判稱之為民意的勝利,李玫瑾教授則將藥家鑫的“罪不當誅”卻“非死不可”歸因于民意使然。在媒介以民意代表的形式監督個案的審判,是民意的勝利與法治進步的共贏,還是民意的沸騰與司法獨立的碰撞,尚無定論的情況下,本文僅以媒介審判的界定為楔子,探討我國媒介審判與輿論監督的區別,并針對媒介審判的現狀提出對策。 【關鍵詞】 媒介審判 輿論監督 傳播 民意 一、媒介審判的正本溯源 媒介審判(trial by media or trial by public opinion)一詞是西方新聞傳播學中的術語,臺灣學者尤英夫將其解釋為“報紙審判,并認為這種審判的意義較為廣泛,即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審判前或審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報紙所刊載的消息或意見,不論其是以文字、圖片、漫畫及其他方式,不論其目的是在討論、分析、攻擊、侮辱與案件有關的法官、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系人,或案件內容及其勝負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