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901 論文字數:5396,頁數:06試論醫療侵權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問題
[摘 要] 舉證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或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的義務,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的,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據的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對目前出現的濫用舉證責任倒置的現象從法律上予以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對醫患雙方都是有利的。當事人舉證的目的,也就是他舉出證據是想說明什么。從患者方來說,需要通過舉證證明自己是適格的原告,所受侵害的權力是法律予以保護的,希望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從醫方來說,舉證的目的是證明自己的行為與原告方的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過錯等。
[關鍵詞] 醫療事故舉證責任的免責、舉證責任倒置、主觀過錯的認定。
新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治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從理論上講,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存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但在司法實踐中醫療事故賠償一般適用侵權責任,這種做法對患者較為有利。關于醫療侵權的歸責原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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