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818 論文字數:6641,頁數:05
私拍私錄證據資料的合法性探析
[摘 要] 隨著錄音機、照相機、攝象機、錄音筆、等攝錄設備的普及,視聽資料的應用范圍正在不斷擴大,當事人選擇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情況也日益增多,現在出現了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司法權益,出現如偷拍、跟蹤、私家偵探公司等等,以私拍私錄材料作為證據,但在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筆者認為私拍私錄證據材料可以做為證據使用,但并不等于說所有的私拍私錄證據資料都可以做為證據使用。對于私拍私錄證據資料的合法性,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關鍵詞] 私拍私錄 證據 侵犯 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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