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676 論文字數:6948,頁數:05
淺析本人過錯應為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兼評我國《合同法》第49條 [摘 要]因《合同法》關于表見代理制度的規定過于原則,在理論和實踐中對表見代理的適用已有不當擴大的傾向。文章從避免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發生的角度,就相關當事人的權利配制、現代科技與優勢風險負擔、法律行為表示主義理論,闡述了將本人過錯作為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理論根據和實踐意義,并提出了修改建議。
[關鍵詞]表見代理 過錯 構成要件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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