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639 論文字數:6247,頁數:05
淺議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摘 要] 在民商事爭議解決過程中,證據是具體爭議解決程序得以啟動和展開的基礎,更是相關裁判者能夠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解決爭議的關鍵。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這固然是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和仲裁法律制度中長期而普遍確立的原則。但是,當事人畢竟能力有限,在獲取某些特定信息方面的資格受限。那么,當出現當事人憑自身能力無法獲取,但對爭議解決至關重要的證據時,應該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所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該規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醫療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明確了我國醫療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構成了我國醫療糾紛處理證據制度的核心。[關鍵詞] 醫療糾紛 舉證責任 倒置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www.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法律專業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