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563 論文字數:13516,頁數:09
論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摘 要] 關于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得;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合同法》規定為以下幾種方式:第一,繼續履行;第二,采取補救措施;第三,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關于違約責任方式的選擇,過去《經濟合同法》突出強調實際履行。因為那時我國實行計劃經濟,合同作為計劃實現的方式,其能否履行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關系到國家計劃的實現,進而影響到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的生活。而在國際市場上,外國企業交易的目的就是謀利,只要經濟上的利益能夠得到滿足,合同的利益就得到了實現,所以外國企業通常將損害賠償作為違約的首要補救措施。所以,我國的《涉外經濟合同法》就沒有強調實際履行原則,而是規定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這次新的統一的《合同法》考慮到國家經濟體制的根本變化以及統一的《合同法》的適用范圍,賦予合同當事人可根據合同履行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違約補救措施。采取由當事人選擇的原則,但把繼續履行和補救措施放在前面,這樣既考慮到國家經濟建設的實際情況,又符合了國際上的要求,具有較強的適用性。[關鍵詞]:民事違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
目錄前言 1一、繼續履行 1二、采取補救措施 3三、賠償損失 3四、違約金 6五、定金 7參考文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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