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516 論文字數:7252,頁數:06
論《物權法》實施的可行性[摘 要] 《物權法》是新中國建國近六十年來第一部關于物權的法典,《物權法》的制定、頒布和實施具有其迫切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其可行性體現在: (一)物權登記制度的規定。《物權法》對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做了明確的要求,作到了“證物一致”,在極大成度上避免了混亂性和隨意性。 (二)區分共有權的作用。《物權法》對區分所有權的提出、對區分共有部分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對實現城鎮整體規劃,對建設社會主義大都市、新農村具有現實指導意義。 (三)為處理相鄰權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物權法》關于處理相鄰權關系的明確規定既能規范行為、化解矛盾,也為我們處理民間因相鄰權關系發生的紛爭提供了法律依據。 (四)地役權的設立為農業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對善意取得的立法宗旨的理解和認識。筆者以為,《物權法》第108條第1款第1、2、3項中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再明確不過了,認為善意取得的立法宗旨不僅僅是為了保護人的物權,更重要的是為了維護交易制度的實現。在市場經濟社會里,發展是靠市場的交易實現的,如果不保護交易制度,社會發展就沒有保障。[關鍵詞] 物權 實施 可行 發展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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