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800 論文字數(shù):5920,頁數(shù):10
淺析刑事辯護與刑事代理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 【關鍵詞】刑事辯護 刑事代理 聯(lián)系 區(qū)別【內容摘要】刑事辯護與刑事代理同作為刑事訴訟的兩項基本制度,在表面上有些共同特征,其中最明顯的表現(xiàn)在刑事辯護人與刑事代理人都與案件處理后果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他們都不是基于本人利益參加訴訟的。另外刑事辯護人的范圍與刑事代理人的范圍基本一致,分別在公訴案件、自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依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兩者又有區(qū)別,表現(xiàn)在: 1.產生的根據(jù)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根據(j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根據(jù)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雖然辯護人與代理人都并非刑事訴訟主體,但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并以自己的意志進行辯護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只能附屬于被代理人,并依被代理人的意志從事代理活動。 3.適用對象不同。刑事辯護適用于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4.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刑事代理的職責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兩者在權限范圍、權利內容、活動名義方面也存在區(qū)別。
一、刑事辯護的概念及理論根據(jù) (一)刑事辯護的概念 現(xiàn)代刑事訴訟中的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依法針對控方的指控,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從實體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證據(jù)和意見,論證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維護被指控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對待和處理的一系列訴訟行為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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