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222 論文字數:5406,頁數:10
摘 要
最近幾年,隨著農村和城市人口流動性的日漸增強和小城鎮(zhèn)建設的不斷發(fā)展,農村房地產市場交易也日趨活躍起來。現今,城市居民購買農民房屋的現象頗為常見。而司法上常將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要求雙方返還財產,這即破壞了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也致使農村房屋效用率日漸低下。 針對現今農民房屋買賣的日漸頻繁和節(jié)約使用土地的原則,我國應當允許宅基地使用權有限的自由流轉,開放農村房屋交易市場。關鍵詞:房屋、宅基地、法律法規(guī) 目錄 一、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之爭 1(一)無效說 1(二)有效說 1二、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原因分析 1三、農村房屋流轉的出路 3四、在農村房屋買賣中允許宅基地使用權有限制流轉的理由 4(一)便于發(fā)揮農村閑置房屋的價值 4(二)便于實現法律關系長期穩(wěn)定 5(三)順應城鄉(xiāng)一體化趨勢 5五、結語 6參考文獻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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