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文編號:FY033 論文字數:10165,頁數:12
目 錄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概述 二、我國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一)、約定的種類 (二)、約定的生效要件 (三)、約定的時間 (四)、約定的效力 (五)、約定的變更和撤銷 三、現行夫妻約定財產制的不足 (一)、對夫妻財產約定內容的合法性缺乏明確的限定 (二)、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的脆弱 (三)、夫妻財產契約是否可以變更或撤銷,立法沒有作明確規定 (四)、目前的夫妻財產約定立法并沒有解決公示問題,這對約定當事人財產權益保障不力 (五)、是否允許婚姻當事人對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進行約定,立法也應有所涉及 四、如何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制 (一)、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 (二)、完善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要件與申報登記程序的規定 (三)、在《婚姻法》的條款中完善約定財產無效的情形 (四)、建立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五、結論 參考文獻:
摘 要
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婚姻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基礎上加以補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將夫妻約定財產制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領域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筆者認為婚姻法中所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體現了平等,自愿的契約自由原則,同時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在本質上又是合同,在契約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響;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私有財產增多的同時出現的經濟糾紛的增多,實行夫妻之間財產約定漸成趨勢,立法上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是可取的。本文對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歷史沿革、內容進行了探討,分析了夫妻約定財產的不足并對現行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夫妻約定財產 契約 合同 婚姻法 約定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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