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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二)

      本論文在法律專業畢業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事實、證據,也應經過庭審的辯論質證,另外對于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與案件相關的程序問題,也應當經過法庭的辯論質證。當事人辯論的結果,應當作為人民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礎。惟有如此,才能保證辯論原則的實現,才能使當事人的辯論權充滿實質性的內容。同時,當事人辯論權的行使亦應受到必要的約束,例如人民法院可以指令當事人限期提出證據,以及組織證據交換等,其意義在于,通過當事人雙方的辯駁,幫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解決糾紛,提高訴訟效率,當事人通過行使辯論權,積極參與到訴訟程序中去,真正成為訴訟主體。
      四、我國民事訴訟中辯論原則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民事訴訟辯論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沒有獲得應有的地位 
      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與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有著實質上的區別。
      在中國,辯論原則的實質被規定為當事人所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而在德國和日本,辯論原則的實質被規定為一種訴訟結構,即關于形成審理對象方面的當事人主義,故又被稱為“當事人主導原則”。
      按照日本學者的概括,辯論原則最根本的含義是:“以什么樣的事實來為請求的根據,又以什么樣的證據來證明所主張的事實存在或不在,都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領域,法院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在這一領域的自由。”按照德國學者的概括,這一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只有當事人才能夠把爭議的事項導入程序并判斷是否有必要對此任出決定;作為程序規范,法院自身則不得考慮當事雙方都未提出的事實,且不得根據自己的判斷主動收集或審查任何證據。”與此相應,辯論原則內容包括三個方面:“第一,直接決定法律效果發生或消滅的必要事實必須在當事人的辯論中出現,沒有在當事人的辯論中出現的事實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第二,當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實,對方當事人無爭議的,法院應將其作為裁判的依據;第三,法院對案件證據的調查只限于當事人雙方的辯論中所抻出來的證據。”
      中國的辯論原則的基本指導思想是調整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基本關系,其不足之處在于它只規定了當事人有權對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卻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這樣,盡管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辯訴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訴訟中保障當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辯論權,但這就使中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辯論權的規定成為一個空洞的口號。對現行辯論原則的一般闡釋雖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當事人能夠實施辯論行為,而沒有使當事人的辯論結果形成對法院裁判的約束。例如,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但質證的內容及其后的法庭辯論對法官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具有約束力,法律并未說明。因此,中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辯論原則實際上成為一種非約束性或非實質性原則,從而導致了辯論原則的“空洞化”。 
      (二)在我國,辯論原則對法官的裁判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大陸法系辯論原則對裁判的形式和法官的行為具有很強的約束力。裁判必須以當事人在辯論中提出的事實和證據為基礎,法官必須尊重當事人對審理對象所作的選擇,不得在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和提出證據之外主動提出證據,使其成為約束性的辯論原則。其意義在于:一是使作為整個民事訴訟核心的辯論程序真正得以實現,有效控制庭審前的隱性訴訟活動和審判過程中裁判者的“暗箱操作”;二能使當事人對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得到完整和充分的體現;三能夠真正使法院置于中立的第三者立場,從而保證其公正地裁判民事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但質證的內容及其后的法庭辯論對法官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具有約束力,法律并未說明。質證和辯論結果僅對法官判案具有參考意義,雖然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訴訟中保障當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辯論權,但由于沒有規定使當事人的辯論結果形成對法院裁判的約束,從而使法律關于辯論權的規定形同虛設。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辯論原則因此成為一種非約束性或非實質性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之間的辯論只是法院獲得信息的一個渠道,甚至不是主要的信息渠道。因而為了達到客觀真實,法官擁有較為廣泛的庭外調查取證權,其裁判可以不受當事人主張的訴訟請求和事實范圍的約束,從而使得當事人的辯論權名存實亡,辯論程序形同虛設。由于我國的辯論原則沒有規定當事人辯論的內容對法院和法官裁判的制約這一核心內容,從而使得當事人的辯論權缺乏實質性內容,導致了實踐中“你辯你判我的”,因而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未能得到充分體現,并且法院的裁判權也有可能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實踐中也極易導致司法腐敗。
      五、我國辯論原則的完善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市場經濟的發展使人們的法制意識不斷增強,其中最為突出的是人權意識的強化和覺醒。這種變化是改革以來最深刻的變化。人們不僅要求認真看待自己已有的權利,而且人們還要求賦予應有的權利,并維護自己的權利。而非約束性的辯論原則已嚴重滯后于人們的法律意識,不能滿足人們對權利行駛的渴望,因而主張改革民事訴訟審判模式的呼聲日益高漲。
      目前國內主流學術觀點傾向于學習大陸法系的辯論主義原則,強化當事人地位,增加對法院的約束力。但是,大陸法系的辯論主義原則也暴露了不少弱點,尤其是法官的職權過于弱化和地位過于消極,當事人過于主動,容易導致訴訟拖延,增加訴訟成本。
      對此,本文認為,應采取批判繼承的、辯證的方法來吸收、引用和借鑒大陸法系的辯論主義原則,取長補短,并對我國辯論原則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議:
      (一)建立法官責任制度,提高法官素質
      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辯論原則,但是法律沒有規定法庭辯論對法官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具有約束力,質證和辯論結果僅對法官判案具有參考意義,由于沒有規定使當事人的辯論結果形成對法院裁判的約束,從而使法律關于辯論權的規定形同虛設。
      因此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 為了更好的保障當事人雙方的辯論權得到充分的行駛,就必須提高法官的個人素質,通過提高法官個人素質,使法官在裁判過程中能秉承客觀公正的態度,保持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中立”,實現案件的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保障當事人的辯論權的充分行駛。
      除了提高法官素質,更為有效的措施應當是建立法官責任制度,即建立法官司法責任賠償制度,對于法官的形象和法治的完善來說都是不無裨益的。法官如未依據當事人辯論中的舉證和主張判決,不管是主觀臆斷還是因為案外活動的影響,其作出的判決如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應承擔響應的責任。
      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法官在裁判過程如若有徇私枉法行為,或其他影響當事人辯論權的行為應當受到何種程度的處罰,以此限定法官的權利,更大限度的保障當事人的辯論權的行駛,從制度上保障法官在裁判過程中做到公正,唯有如此,在能使法官在裁判過程中不知法犯法。
      對于法院而言,則應限定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法院不能依職權調查取證,這是辯論原則建立當事人舉證制度的基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界定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條件、范圍,使其更具規范性和可操作性。這些規定的行駛,在一定意義上都限定了法院的職權干預,更大顯的促進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積極的尋找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充分行駛自己的辯論全,更大效率的促進實現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等價值。
      (二)轉變思想觀點,宣揚個人本位
      我國辯論原則僅被規定為當事人所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是以承認法官主導審判的職權主義審判模式為前提的。
      在我國大部分人的思想觀點中,認為只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就具有別人所沒有的權力,就可以依職權對相對人行駛管理的權利,認為政府是一種管理型的政府,法院作為國家機關的一部分,也應當具有管理當事人的權利,可以對當事人行使管理權。但我國憲法中體現的是,國家機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的是人民賦予的權力,我國的政府應當是一種服務型的政府,而不是一種管理型政府。因此,應當從思想上改變個人的觀念,讓法官深知自己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應該為當事人服務。
      對于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則應該加強其法律意識,宣揚個人本位。目前我國國民的法律意識普遍偏低,人們不太注重保護自己的權利,即使法律賦予權利也不去行駛,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己的辯論權被剝奪也不知,這會間接的使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出現徇私舞弊或其他侵犯當事人辯論權的行為
      因此,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應強化當事人的主體地位,相應的弱化審判人員在訴訟程序中的作用,才能更好的保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權利的實現。
      (三)深化經濟改革,加快社會主義法治改革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而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具有能動的反作用,當前我國的經濟還不夠發達,在這種經濟條件下,很難像其他大陸法系國家那樣將辯論原則規定為一種訴訟結構,即“當事人主導原則”,所以在當前法官主導審判的職權主義審判模式是有其存在的意義的。
      為了更好的實現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當時人辯論權得到充分的行使,就必須加快我國經濟的發展,深化經濟改革。在加快經濟發展,深化經濟改革的同時,還應當從政治上加快我國法治的改革,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只有實現法治才能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才更有利于當事人辯論權的行使。
      六、結語
      辯論原則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所有民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原則和程序。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能更好的實現公平公正的裁判,提高司法效率,辯論原則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本文對我國民事訴訟辯論原則進行分析得出,我國的辯論原則存在一定的問題和不足,其中最主要的的是我國的辯論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得到應有的地位,且對法官的裁判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為了更好的實現當事人的辯論權,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當強化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宣揚個人本位,同時相應的弱化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加強法官責任意識,提高法官素質,并且應加快我國經濟發展,加快政治改革,從多方面多角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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