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在英文中表述為Compensation for mental injury。“精神損害賠償”作為法律上的概念,在我國立法中首現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頒發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0條中。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或財產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精神損害雖然是無形的,但是其造成的損害確實客觀存在的,有損害就應當有所救濟。由侵害人對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給予物質上的填補,對然不能完全彌補其受到的損害,但能為精神痛苦者的恢復提供物質基礎,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撫慰受害人的作用,使其遭受的損害的到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