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缺失,不僅不利于公平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也不利于法律的協調、統一。確立刑事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僅能緩和、消除他們的精神痛苦,更好的保護其人格權益和身份權益,也能進一步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和諧安定。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也表明,確立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潮流。在當今世界,無論是大陸法系的德國、法國,還是英美法系的英國、美國,都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了刑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David Kemp Qe. Damages for personal Injury and Death [M]5th Edition. London: Longman Group Ltd.,2003.],值得我們學習與借鑒。因此,應當盡快確立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允許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在刑事訴訟之外單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以更加全面的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打擊違法犯罪行為,跟上國際立法潮流,促進我國的法治發展與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