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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搶劫罪(二)

      本論文在法律專業畢業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下午四點鐘左右張三串至沙坪壩某小區,混進地下車庫準備尋機進行盜竊,經過觀察張三最終將盜竊目標所定一輛摩托車,他試開了摩托車鎖,騎上了摩托車踩上油門,直沖向車庫保安崗門口。熟悉車主的保安覺察到騎車人不像車主,大聲喊停車并追趕騎車人。見保安追上,張三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劃破車庫保安的手并繼續向前沖。車庫保安見勢不對用對講機通知其他保安。在出小區的另一個卡處時,被迎面追來不到保安圍住,張三有又用尖刀亂砍,導致近身的幾個保安前胸、后背被砍傷。張三的暴力行為被旁邊的小區保安看見,該小區保安上前攔截時,張三猛轟油門將保安撞到在地。就在這千鈞一發的時刻之際,接到報警的警察及時趕到,張三被成功抓獲歸案。經鑒定該摩托車價值人民幣5000元。此案符合《刑法》第269條的規定,被判定有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應當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2  詐騙罪,是指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行為人侵犯的是財物的所有權。行為人是年滿16周歲以上的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行為人是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目的。行為人采用部分捏造或全部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也有可能掩蓋客觀存在的某種事實相哄騙被害人。
          3  搶奪罪,是指非法占有為目的,趁人不備或者在他人有準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但沒有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等侵犯人身權利方法的行為。行為人侵犯的是財物的所有權行為人是故意的,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行為人采用公私財物的所有人活保管人在場的情況下,當場搶奪公私物。    例如,李四是無正當職業青年男子,某天蹲在某銀行門外一偏僻處勢機作案。被害人王先生從該銀行自動取款機上取得4500元現金后放入錢夾內便走出了銀行感應門來到大街上。就在王先生準備將錢放入衣袋的那一瞬間,李四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奪走王先生的錢夾就并拼命逃跑。王先生隨即大喊抓小偷便猛追上去抓住李四的衣邊。李四見不能掙脫便掏出早已準備好的一把尖刀猛刺王先生的手,王先生忍受不住劇痛松開了手。李四繼續逃竄被見義勇為的市民和趕到的巡邏警察當場抓獲。經清點,王先生錢夾里的4500元任在。此案符合《刑法》第269條的規定,應當判定為搶劫罪。
      三、對搶劫罪加重處罰情節的理解    根據我國《刑法》第263條對搶劫罪規定了八種法定加重型情節。搶劫罪有八種情節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是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戶”是指公民日常居住的私人家庭生活場所,包括公民的住宅及院落。以船為家的漁民的漁船、牧民居住的帳篷等,都屬于“戶”。對“入戶”不能僅理解為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對于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為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為“入戶搶劫”。[3]入戶搶劫是指行為人利用各種手段非法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為。人戶搶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戶行為,在實踐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門撬鎖,危害非常嚴重,這種入戶行為本身就已構成本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搶劫罪的入戶行為是其搶劫行為的手段行為的一部分,根據刑法處理牽連犯的一般原則,只以搶劫罪一罪從重處罰,不必再以搶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并罰。   (二)公共交通工具有搶劫的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火車、汽車、輪船、航空器等正在運營中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應具備兩個最基本的特征:    1、公共性。公共交通工具必須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提供服務的,因此,僅供個人或單位內部使用的交通工具,如私人轎車、工廠班車、學校班車都不屬于交通工具。    2、營運性。公共交通工具必須是投入使用的,并正在運營中。“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搶劫針對在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及所載財物實施的,不包括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載客較多,在它上面實施搶劫,一則說明搶劫犯的主觀惡性較大,膽敢在公共場合搶劫;二則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進途中,可能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機、乘務員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上的重大損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別嚴重。另外,應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在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實施的搶劫,雖然其行為可能危及了飛行安全, 但不論是否造成了嚴重后果,也應當適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和論處,而不能適用刑法第123條之規定是暴力危及般空器安全罪,不能適用數罪并罰。這主要是因為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搶劫財物,侵犯的主要客體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擇一重罪處罰,相比較而言,搶劫罪重于暴力安全罪。   (三)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    “銀行”,是指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包括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民營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依法從事傾向資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機構。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行為人侵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所在建筑物內對其財物進行的搶劫,也包括對正在行駛途中的這些單位所屬運鈔車輛中的財物等實施的搶劫。立法之所以將“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規定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沒收財產的法定情形之一,主要是考慮到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是資金集中的場所,對其進行搶劫,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種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對金融機構資金的搶劫上,行為人只要明知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特定財物而實施搶劫的,不論其實際搶劫的數額多少,均應作為搶劫罪名的嚴重情節處罰。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    對于這一加重情節,我們需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多次搶劫。所謂多次搶劫是指搶劫3次(含3次)以上。由于搶劫罪是一種嚴重的暴力犯罪,行為人多次實施搶劫表明其主觀惡性較大,因此,對其多次搶劫的行為,不論其每次搶劫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也不論其多次搶劫行為在時間上的間隔有多長,只要案發時多次搶劫行為未被追究且在追訴時效內依法應予追訴的,都應作為搶劫的次數予以計算。[4]    2、搶劫數額巨大,是指行為人實際搶得的財物數額巨大,對于行為人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搶劫目標但所搶數額客觀上未達到巨大標問候語或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搶得財物的,應按其實際取得的財物數額量刑或按搶劫數額巨大的未遂犯處罰。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搶劫致人重傷,既包括過失致人重傷,也包括故意致人重傷,這是不容置疑的。搶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殺人在內,并不意味著凡是殺人取財殺人的行為都這搶劫罪一罪而從重處罰。作為“搶劫致人死亡”中的故意殺人行為,僅限于將故意殺人作為搶劫財物的手段而當場實施并當場搶走財物的行為。所以,對于以下三種情形,不應按搶劫罪一罪論處或不應按搶劫罪論處:1.行為人為謀取被害人的錢財而先將被害人殺死的,應定故意殺人罪,這種圖財殺人與搶劫中的殺人是有區別的。2.如果行為人在搶得財物后,出于滅口、報復或其他動將被害人殺害的,應定殺人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3.出于貪財以外的動機故意殺人后,雙雙起意占有死者的財物,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此處的軍警人員,指的是軍人和警察。軍人,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警官、文職干部、士兵等以及具有軍籍的學員。警察是指我國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5]冒充,是指通過著裝、出示假證件或者口頭宣稱的行為向被害人表明自己的軍警身份。只要行為人搶劫時有冒充軍警人員的行為表示,無論被害人對這種冒充行為是以假當真還是未被蒙騙,都不影響這一情形的認定。
      冒充軍警人員的行為人實施搶劫時,如果使用嚴重暴力,那么,不論冒充得如何相象,包括被害人在內的其他人從其行為中便可懷疑或者斷定行為人的身份是冒充的。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但未使用嚴重暴力時,實施搶劫過程中被被害人識破其假身份或者行為人公開其假身份。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被害人知道對自己實施搶劫的行為人并不是軍警人員,所以,不可能對軍警人員造成任何不良影響,當然不能將此類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行為規定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因此,就社會危害性而言,冒充軍警人員搶劫不足以作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  (七)持槍搶劫的    持槍,指行為人在實施搶劫過程中,手中持有松動,無論行為人是否實際使了槍支,均不影響對此種法定情形的認定。若行為人并非實際持有槍支,而是口頭上表示有槍,或者雖然隨身攜帶有槍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顯示,均不能認定符合這一情形。持槍搶劫在客觀上有可能給被害人隨時造成人身生命安全的損害,將被害人置于現實危險之中,因而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行為人的持槍行為本身往往已構成本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罪。若行為人所持的槍支系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而來的,則不僅應追究其持槍搶劫的刑事責任,對其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槍支的行為也應認定為相應的犯罪,實行并罰。[6]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要認定這一法定情節的關鍵在于正確把握搶劫對象的范圍,這里的軍用物資,是指除槍支、彈藥、爆炸物以外的所有軍事用品,如軍用汽車、軍用通訊設備、軍用醫療用品、軍服、軍被等。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是指搶險、救災、救濟用途已經明確的物資,包括正處于保管、運輸或者使用中的物資。如果行為人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所搶劫的是這些物資,不屬于這種情形。如果是搶動曾經用于搶險、救災、救濟等方面的物資,但現在已經不再屬于這種特定性質的物資,則不屬于該情形。搶劫罪在我國是一種性質非常嚴重的犯罪,我們國家對其的打擊力度也相當嚴厲,其各種加重情節對我們的社會危害異常嚴重,為了有效地防止此類犯罪的發生,我國刑法對其作出了較詳細的規定。以上是對搶劫罪的一些膚淺認識。相信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我們的法律出會更加完善,社會秩序也會更加和諧,穩定。我們的國家將會因此而更加繁榮、昌盛。
      參考資料:[1] 張明楷.刑法學[M].法律出版社,1997:768.[2] 趙秉志.侵犯財產罪[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1999:128. [3] 毛國芳.是“入戶搶劫”還是一般搶劫[J].人民司法,1999(5): 61-62.[4] 趙秉志.刑法學各論研究評述[M].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338.[5] 肖中華.論搶劫罪適用中的幾個問題[J].法律科學,1998(5) :87.[6] 李建偉等.重點法條解讀及配套練習[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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