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70年代以前,香港是一個經濟及人口急劇增長,貪污腐敗狀況盛行的社會,60年代尤其厲害。港督政府部門的貪污腐敗累積了大量社會矛盾,1973年6月8日“葛柏”事件是促使建立香港廉政公署的導火索,因香港警務處總警司葛柏涉嫌貪污,擁有一筆與其官職收入不相稱的437萬多港元的巨額財富,正在被警方反貪污部調查,輕易逃離香港,引起了官大市民的強烈憤慨,引發香港市民“反貪污、捉葛柏”的大游行,港督政府在面臨巨大壓力和治理危機下,港府于1974年2月15日立法通過《香港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宣布成立一個“與任何政府部門包括警務處沒有關系的獨立的反貪組織”,即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ICAC,亦稱香港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獨立執法機構,廉政專員則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廉署位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全權獨立處理一切反貪污的工作,以肅貪倡廉為目標,采取防止、教育及調查三管齊下的方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