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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與分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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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關系的產生從而存在夫妻共同財,婚姻關系結束時也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相應處理。所以,實踐中的對共同財產的“不審不判”或者“只審不判”是不合法的。同樣,對下落不明一方所享有的財產作為子女撫育費判給主張離婚的一方當事人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這種做法會侵害了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利,為不當得利或侵害到子女受撫養的權利[孫龍,《公告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的處理》,江蘇經濟報。]。因此,這三種方法均不同程度的導致了夫妻財產分割的弊不公平。
    離婚中關于債務分割的規定。就我國目前的法律來看,對離婚時的債務處理的規定過于簡單和原則。實踐中的問題主要集中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處理上。根據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如果委托人的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沒有與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債權人不知其夫妻為分別財產制的,則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夫或妻一方惡意舉債,而債權人又向另一方請求清償時,另一方應當清償,雖然嗣后可以向對方追償,但不能得到清償的風險自負。這就導致了即便是婚前自有財產,在離婚時,也可能面臨被“分割”的風險。
    (三)完善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 
    面對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主要問題,需要提出有效、完善的措施才能使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跟未明確。針對上文的闡述結合學者的見解、借鑒國外制度經驗,再聯系我國實際,對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立法還應當明確:1、設立分居制度。明確分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歸屬權,以彌補法律空白。2、增補一方失蹤,另一方申請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辦。 如上文所述,因下落不明而提出離婚的案件中,其財產分割存在不少問題。對夫妻財產不審核、不分割,會使權利歸屬不明確,不僅可能侵害夫妻雙方的合法利益,還可能侵害第三權利人,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的安定。所以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審查、核實,并合理分割。3、建立完善的債務分割制度。目前,我國的婚姻法僅對夫妻共同債務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細化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未明確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實踐中對共同債務的確定的依據是根據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來處理,由于每個人對案件的認知程度不同,在法條的理解上也存在異議,導致夫妻債務案件,會有不同的處理結果,使得法律的嚴肅性變弱。這樣就需要盡快在立法上完善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而保護雙方的合法權利利益不受到離婚的侵害。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僅影響到夫妻雙方的合法權利的維護,同時關系到子女的合法權益的保障,關系到第三人的合法權利的實現,也關系到一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和經濟的繁榮。所以,對于我國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立法方面還需要不斷探索,任重而道遠。需要我們立足于國情,借鑒國外成功經驗,使我國相關立法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切實保障各方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三、離婚時動產與不動產的分割
    (一)對屬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房屋的分割
    房屋所有權屬于物權,根據《物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房屋所有權以房屋產權登記證書為準,可以為個人所有、共同共有。如果離婚時雙方都主張房子的所有權,首先要確定訴爭房屋是個人所有還是夫妻共有。如果雙方同意對房子進行實物分割由雙方各自獲得相應的部分。如果一方離開原來的房子有地方居住的,就把房子判給一旦離開原來的房子便沒有地方居住的一方,該方給對方相應價值的補償。如果雙方離開原來的房子都無處居住,但原來的房子又確實無法分割居住,或分割居住將對雙方的生活造成重大不便的,應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和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等原則,把房子判給一方所有和居住使用,由得到房子的一方按房屋價值的一半給對方進行補償。同時為了解決另一方的住房困難,應判令得到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適當的經濟補償,或判令得到房子的一方承擔另一方適當的租房費用。
    案例1:張某與孫麗某在2008年6月份結婚,在婚前2007年1月份,張某在X市C區E路興隆家園購買了一套100平米的房屋,當時首付款為20萬元,向建設銀行貸款80萬元,婚前張強自己還貸了30萬元,婚后與孫麗某共同還貸了50萬元,因孫麗某不滿張強實施家庭暴力,已向C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現該房屋已取得完全所有權,房屋現值(經評估)為150余萬,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屋的所有權應當歸誰,共同還貸部分如何依法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這是現實生活離婚案件中常遇見的問題,在本案中,張某因購房而與開發商之間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因系貸款購房,在張某支付首付款后,剩余款項須與建設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經過相關審核后,將貸款金額直接劃入開發商賬戶,該筆款項視為張強支付。另外張強與銀行之間因借貸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張強應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向銀行承擔還款義務。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已經生效的《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2、婚后共同還貸的50萬元應當由張某返還其中25萬元及利息。該50萬元的還款可以理解為用夫妻共有財產償還了張某所負的個人債務,離婚時雖然法院會將房屋的所有權判歸張某,但張某須將共同償還貸款的一部分補償給孫麗某。已經生效的《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明確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3、房屋的增值部分應區分婚前、婚后的增值數額,對于與婚后還貸相對應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
    (二)關于離婚糾紛中的股票如何分割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逐步規范和深入,對于“股票、股權”在離婚糾紛中的分割呈上升趨勢,特別是在城市,部分公民個人或家庭共有財產中的“股權”已占其全部財產的相當比例。股票作為期權性的財產和一般的實物財產無論是在形式上和性質上都有著較大的區別如何在審判實踐中處理好股票的分割問題是我們值得研究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15條提供了一個解決問題的具體手段“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案例2:張某和李某于2007年底雙方打算協議離婚,并就子女撫養、房產問題達成了協議,但是在股票分割問題上雙方無法達成一致,2008年8月賴某提起訴訟,要求與楊某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申請凍結楊某名下的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法院查明,2006年底楊某用夫妻共同存款10萬元開立股票交易賬戶,賴某提出離婚訴訟時該賬戶下擁有A股票2萬股,資金賬戶剩余20萬元。
    股權屬于動產,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對于股權的分割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堅持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注意貫徹的原則,靈活掌握。本案的訴請中首先涉及到股票的財產保全問題。作為一個完整股票交易賬戶有兩部分組成分別為銀行的資金賬戶和在證券公司的交易賬戶。人們在證券公司開立交易賬戶然后把錢存入證券公司指定的銀行開立資金賬戶,資金賬戶和交易賬戶進行捆綁才可以實現銀證之間的轉換。而財產保全時凍結哪個賬戶呢?股市是變幻無常的,股票價值更是一天一個樣子,看似應當強行凍結股票現狀,防止止持有者惡意轉移財產,但實際上對股票的財產保應以凍結銀行資金賬戶為宜。因為不論股票如何買賣,交易賬戶上的資金最后仍然需要通過銀行資金賬戶才能取得現金或轉賬。只要凍結該賬戶的資金流出,使其在訴訟期限內不能從中轉移出資金。其次是股票價值的認定問題。股票的價值是不確定的,它是隨股市的漲跌而不斷的變化。在分割股票時無論是確定股票的實際價值還是按數量分割股票都有一定的缺陷,較為穩妥的分配方案應該是以百分比的形式確定雙方的財產權利。如在本案中判決雙方分別擁有全部股票的50%及全部資金的50%。這樣的比例劃分判決,在凍結了銀行資金賬戶的前提下,即不會強行干預當事人對自己股票的處分權,而且即使在訴訟階段、執行階段內股票價值發生重大的變動,股票的收益和風險依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持有股票的一方也會妥善積極的管理處分股票,因為最后的股票中依然會有他自己的50%,而且無論股票持有人如何處分股票,在以后的執行過程中,只要按判決將剩余的股票和資金按比例分配就可以了。這樣不但保護了當事人利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執行,提高了司法效率。
    總之,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立法應當在借鑒法律健全國家立法的基礎上,從我國的實際國情出發,對離婚財產分割部分的法律空白作出填補,以更好的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從而全面保護離婚雙方、婚生子女及家人的幸福。


    參考文獻:
    1.羅美琪律師,《夫妻財產制之解析》。
    2.孫龍,《公告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的處理》,江蘇經濟報。
    3.張珍,《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分割立法的思考.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群眾出版社。
    4. http://www.fabang.com/a/20120725/477249.html財產分割案例:《婚前貸款婚后共同還款的按揭房如何分割》2012年07月25日。
    5. http://www.docin.com/p-359221446.html胡波,《離婚糾紛中的股票如何分割》。
    6.《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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