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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我國民法中的人身權保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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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我國民法中的人身權保護
        論文提綱:隨著經濟的進步,科技的發展,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越來越密切,社會關系日益復雜,人身權遭受損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環境污染,工業事故給人們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高新科技的應用使某些侵害人身權的行為成為可能,人身侵權行為出現新的形式;個人的逐利心態和功利主義,使人身權受到更大的威脅,如追逐名人,造成其人身傷亡。人變得越來越脆弱了。這一切都呼喚著法律對人身權給予全面周到的保護。人身權不但是相對于財產權而言的另一類重要民事權利,它同時也是民事主體享有其他民事權利的前提和基礎。享有 法律 賦予的獨立人格是民事主體從事一切法律行為的必要條件。因此,要完善人身權的立法及對它的保護,隨著我國 經濟 社會的 發展 ,人們越來越重視對人身權的保護,但在我國人身權的法律保護體系還有待完善,本文就從民法的視角對人身權的民法保護做一論述,對我國人身權民法保護的體系化進行探討。  
        論文關鍵詞:人身權  民法  侵權行為  民法保護  
        人身權的界定
        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特定人身相聯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發展空間安全的自由度。它又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人身權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圍內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為自由,它與財產權相對應,雖然不具有財產內容,卻能引起財產關系的變化。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廣義的人身權則是一個囊括涉及公民個人生存和發展空間安全,且帶有人身性質的諸法律權利的集合概念。從我國對公民人身權利的立法來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監護權、代理權、住宅不受侵犯權、通信自由和通訊秘密權、知識產權、環境權等。其中知識產權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它與財產權相對應,共同構成了民法中的兩大類基本民事權利。人身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權與特定的民事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專屬性。②人身權是一種沒有財產內容,不直接體現為一定的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③人身權雖無財產內容,但與權利主體的財產權有一定的關聯。  

        二、民法具有的法律特點
        1、人身權是民事主體固有的民事權利。自然人、法人,在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時,即從公民出生、法人成立時起,甚至其死亡或消滅,自始至終享有人身權。在這一點上,人身權與其他民事權利形成鮮明的對照。財產所有權、他物權、債權、知識產權,都不是公民生來就享有的民事權利,也不是法人成立就享有的民事權利,而是在其享有民事權利力以后,依據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依據一定的法律事實才能取得這些權利。繼承權是具有身份關系內容的財產權,但其區分繼承期待權和繼承既得權,而前者主要的是身份權的體現,真正變為既得權,即實現繼承權,則須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因而基本上也是公民出生后取得的民事權利。因此,人身權的固有性,首先表現為人身權與民事主體存在的同期性。人身權的固有性,還表現在民事主體的地意識性。這就是說,人身權的存在,與享有身權的民事主體的意志無關,無論民事主體個人是否意識到自己的人身權的存在,人身權都是客觀存在的。這一點,尤其在自然人身上體現得最為明顯。無論公民在智力、身份、地位、年齡、種族、完教信仰等方面有何差異,無論公民是否參與何種法律關系,法律都承認其平等的人身權,都依平等的地位確認其進入社會的資格。即使民事主體不知道自己享有某種人身權,但這種權利一經被侵害,法律都予以同樣的保護。人身權的固有性還表明人身權是民事主體的專屬權利,任何民事主體不能讓與他人,尤其是分民。“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地放棄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任何人不得讓與其自由。”放棄或者讓與人身權,就是放棄或讓與其人格,因而是決不允許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某些情況下,公民、法人可以轉讓其體體人身權中的某一部分內容,但其權利本身不能轉讓。如公民的肖像權,權利人可以將其肖像的使用權部分地轉讓他人。只有法人的名稱例外,可以部分轉讓其使用權,也可以將名稱權全部轉讓。     2、人身僅是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的客體,是在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上所體現的與民事主體不可分離的利益。在這一點上,人身權與財產權涇渭分明。無論是財產所有權、他物權、還是債權、知識產權、繼取權,無一不以直接的財產利益為客體。人身權恰恰相反,僅以民事主體自身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為客體。稱人身權是沒有財產內容的權利是否正確,事實上,在諸種人身權中,只有個別的權利可以說沒有財產內容或財產利益,如名譽權、姓名權、隱私權等,在有些具體的人格權和身份權中,不僅有財產內容,而且有的還具有明顯的財產利益。例如,肖像權體現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是人之所以作為人而存在的公民人格利益。但是,這種人格權與名譽權不同,其所具有的財產利益是該權利的一項重要內容。這種財產利益來源于肖像的視覺藝術品的美學價值,而這種美學價值在商品經濟社會中恰恰可以轉化為財產上的利益。但是,這種財產利益不是直接的,而是消像權精神利益轉化、派生的利益。人身權沒有直接財產利益的屬性,決定其不能用金錢來估算、衡理。其權利內容,主要體現的是人格關系、身份關系中的精神利益,諸如情操、社會價值觀、思想意識的純正,等等。     3、人身權是民事主體的必備權利。人身權不能離開民事主體而存在,同樣,民事主體更不能離開人身權而存在。比較而言,財產權不能離開民事主體而存在,但是,民事主體卻可以離開財產權而存在。人身權對于事主體的必備性,于此表現得十分明顯。人身權中的人格與身份權這兩種權利,在這一點上是相同的,但程度卻有所不同。人格權是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必須具備的權利,民事主體不享有人格權,就不可能實現人格的獨立與自由,甚至根本不可能作為主體存在。不能想象一個人不具有生命、健康、名譽、自由而能夠存在于世。人格權也是民事主體進入社會,發揮其創造性而改造世界的基礎,民事主體沒有人格權,就無法實現人類生存、發展的目標。身份權雖然也具有必備權利的屬性,但其重要性及程度,顯然不及格權。親權、親屬權固然是自然人生而取得,但配偶權、榮譽權、著作人身權卻須具備一定的行為能力以后才能取得,且可以喪失。 
        三、民法對人身權的保護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民法是保護人身權兩種最主要的法律手段之一。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統一的民法,而是分別制定了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物權法、著作權法、商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收養法等,現在正在起草制定民事侵權責任法,將來準備在此基礎上編纂形成統一的民法。
        民法通過規定公民享有哪些人身權和侵犯這些人身權應負的民事責任,來實現對人身權的保護。我國現行民事法律有關人身權保護的規定,集中體現在民法通則、婚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收養法等法律中,內容涵蓋了人身權的各方面。特別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更多是依靠民法來的保護。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其中第四節專門規定了“人身權”,共8條,內容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男女平等以及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受法律保護。民法通則第六章“民事責任”對侵害公民人身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共有10種民事責任方式,其中適用于侵害人身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婚姻法有關人身權保護的內容主要包括:婚姻自由、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都有姓名權、夫妻相互撫養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收養法規定了被收養未成人的各項權利,規定了對借收養拐賣兒童以及遺棄嬰兒、出賣親生子女等行為的法律責任。此外,著作權法規定 了對姓名權的保護。
        但是《民法通則》還存在著不少的缺陷,如人格權與身份權配置不夠協調,沒有規定一般人格權,缺乏對身體權、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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