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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異化的影響(二)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從我國現行的監督機制的實際效力看:有上級監督、平級監督、內部監督。這三種監督機制都為放縱監督提供了條件和可能,監督主體的監督權和監督行為沒有得到絲毫的制約,監督的腐敗因為放縱監督而滋生和蔓延。其中,又以司法監督的腐敗和行政監督的腐敗社會惡性最大。
       對監督的再監督的缺乏,使監督者肩負的保護其他公共權利不被“私化”的重任不能完成,因為其本身的權力也已被“私化”。試想我們依靠一個腐敗者去監督另一個腐敗者是多么荒謬,此類機制的不健全將對我們開展反腐敗斗爭構成極大的障礙。
       這種機制上的遺漏非同一般,我們不能簡單地把它歸為過失的疏忽,這是一個理念層面的問題,是由我們的文化傳統和思維方式決定的,如何認識和彌補這種理念上的遺漏是值得我們認真反思與深入研究的。
           (二)對高薪養廉的篤信。
       我國現階段開始實行一種高薪養廉的制度,對國家工作人員或公務員實行高薪制,形成“不必貪”的客觀條件,以此來保證廉潔奉公行為。高薪養廉之所以為我國所接受是其看到了人性的一個基本弱點:人的趨樂避苦的本性使其可能產生不擇手段滿足個人欲望的內在行為趨向。
       不可否認,官員收入低是導致腐敗的一個因素,但是,高收入未必會導致廉潔,低收入也不必須導致貪污受賄。英國、芬蘭等國的官員薪金并不高,但能保持簡樸的生活習慣和清廉的工作作風。相反,在一些享有高薪待遇的國家中,官員的待遇豐厚,但一度曾貪污受賄嚴重,腐敗行為在這些國家幾乎合法化。我國現今有很多人在不遺余力的宣揚“高薪養廉”,我認為是不妥的,甚至根本行不通。其主要理由是:
       1、高薪養廉違背黨的性質與宗旨,是與社會主義本質要求格格不入的。社會主義國家的黨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應當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信念,不應過分計較個人得失。
       2、高薪養廉違反人性的現實性。人的欲望總是無止境的,所以對欲望的滿足也總是具有相對性。陳希同、王寶森、成克杰等人的“薪”恐怕不能說不高,但他們還是照樣利用職權侵吞國家財產。
       3、高薪養廉在我國行不通。我國在總體上屬于窮國,但擁有了一支世界上最龐大的干部隊伍,不具備“高薪養廉”的基本條件。另外對“高薪”在量上不易把握,多少為高,多少能使官不貪呢?
       4、高薪養廉若勉強實施,將會造成一系列嚴重后果:一是官本位,二是財政赤字加大,三是加劇黨政官員同工人階級及知識分子的矛盾。
           總之,在我國高薪能不能養廉是值得我們認真探討與思考的,不應盲目地推崇。
       (三)對“廉正帳戶”的濫用。
       中國現今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中有一項廉正帳戶的措施,如“581帳戶”、“510帳戶”等。其指導思想是通過設立廉正帳戶,給貪贓受賄人員提供改過自新的機會,鼓勵他們上交所收之錢財、物品。這樣,領導干部形成了習慣就不會再去受賄,而行賄者知道所送的錢物會被交到廉正帳戶,就會打消行賄念頭,最終消除腐敗現象。
       但廉正帳戶在實際操作中卻和遏止職務犯罪的指導思想相悖。我們的防線設置得不合理,似乎收受錢款和禮物禮金沒太大關系,以后上交就可以了,這個防線放得太后了。如果現在的犯罪分子足夠聰明,就可以躲避對他們犯罪的預防和懲治。他們錢照收,但會拿出10%至20%來當“風險費”,收了100萬元,拿20萬元放到廉正帳戶上去,不記名,也沒時間限制。100萬元的受賄不可能同時案發,案件審理需要時間,快案發了,就說自己已經上交了廉正帳戶了,這和預防打擊職務犯罪的基本原理不相符,如何遏止得了?
       某市檢察院曾遇到這樣一個案件,一個案子涉及兩個官員共同收取巨額賄賂,其中一個官員隔幾天后供出了對方,但那個官員說:“我前幾天已經把錢交到廉正帳戶上去了。”而省紀委同志又說凡是交到廉正帳戶上去的,就不能按犯罪來處理。廉正帳戶如果只是這樣的作用,等于為犯罪的逃避懲罰創造了條件,這涉及到刑事政策問題。如果這樣的話,再嚴厲的刑罰都震懾不了官員,判得多重都沒用,因為他們認為這里有一個空擋,多重的打擊也到不了他們頭上。
       五、現階段反腐敗的對策與設想
          中國古代反腐敗主要表現在監察、懲戒、教育和預防四個方面,而以懲戒為主。例如歷代王朝大都堅持以嚴刑峻法整肅吏治,懲治貪官;堅持設立專門的御史(監察)機關和監察制度,監督、約束官吏的腐敗行為;注意教育官吏具有恤民憂國、清正廉潔、修身律己的職業道德,堅持選拔或罷免官吏以是否清正廉明為主要標準;注意實行官員回避制度,注意增俸養廉。但這一切都是建立在皇權人治的基礎上的,沒有人治因素,這些制度便難有效力,而人治往往會導致朝令夕改,政策沒有穩定性與連貫性,這就說明法治才是遏止腐敗的必然選擇。
           腐敗行為是同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宗旨,同我們國家的性質根本相背離的,是黨和政府堅決反對和打擊的。我們黨和政府一貫重視對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的懲治與預防,采取了一系列懲治和預防腐敗犯罪的對策,對遏制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起了重要作用。例如,我們頒布了《刑法》、《關于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等有關法規,制定了嚴厲的刑事懲罰措施;建立了對貪污賄賂犯罪進行偵查的執法機關,1988年又在檢察院下設立了反貪污賄賂工作局;建立了反腐糾紀的監察、監督機構及其制度,建立了公眾舉報制度,一定程度上發揮了社會力量和輿論監督的作用,等等。但是,腐敗犯罪有著深刻的社會根源和廣泛的政治、經濟背景,有多方面的原因,預防和懲治腐敗犯罪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而不是采取一、兩項措施,經過三年兩載就能解決的。因此,我們應該把腐敗犯罪放在一個社會、歷史大背景之下去考察研究,采取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等多方面的策略手段,綜合治理,要總結借鑒和吸收古今中外反腐敗的成功經驗,力求建立一個廣泛的、有效的預防和懲治腐敗犯罪的社會機制。    (一)加強與完善反腐敗立法,建立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之下反腐倡廉的法律秩序與環境
       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對市場經濟下的腐敗犯罪,不能靠簡單的群眾運動或行政命令去解決,而要靠法律。法律手段是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基本手段。“開展一場有效打擊貪污腐化的斗爭,一個必要的條件是需要有一部充分的法規,禁止各種形式的對廉政和國民極為有害的官場舞弊行為。”離開法制建設,反腐敗的對策就是一句空話。
       首先,需要加強反腐敗犯罪的立法,當前要盡快制定一部專門的反貪污賄賂法。貪污賄賂是腐敗犯罪的重要表現形式,制定專門的反貪污賄賂法已成為當今世界的一個發展趨勢。我國的刑法和其他單行法規雖有關于懲治貪污賄賂的條款,但至今尚無專門的立法。而且還有相當一部分嚴重危害社會的腐敗行為并沒有規定為犯罪,查處腐敗犯罪的訴訟手段明顯缺乏,懲治腐敗犯罪的立法還不系統,缺乏協調,現行立法在立法技術上也有粗疏、需要改進的地方,因此,制定專門的反腐敗法規,如反貪污賄賂法是當務之急。這也有利于發現、偵破、查處、預防和打擊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制定專門的反貪污賄賂法,應體現打防并舉、綜合治理,從嚴懲處,慎重準確,特殊犯罪特殊處理的原則,增加可操作性。內容包括舉報,偵查的職權、程序,妨礙偵查的法律責任,預防犯罪的措施等。
       其次,要改革和調整懲治腐敗犯罪的執法工作。這主要體現在提高定罪概率上,近代刑法學之父貝卡里亞曾指出:“對于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先哲在18世紀提出的思想至今仍有現實意義。長期以來,犯罪數量高、定罪概率偏低是我國刑事司法實踐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據有人測算,我國的總體定罪概率低于5% ,而職務犯罪由于隱蔽性強等原因,實際定罪率還遠低于這個數字,正是由于因犯罪所獲取的利益同受懲處的風險相比,存在著巨大的反差,促使許多公職人員陷入犯罪的泥潭,嚴厲刑罰的震懾力往往被法網疏漏所導致的僥幸心理而抵消。為了有效控制職務犯罪,必須提高刑事司法的效能,“嚴打”的“嚴”字,應著重體現在強化刑罰的確定性和及時性上來。為此應當從兩方面著手:一是要促使司法人員秉公執法,加強刑事司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堅決制止“以風擋罪”、“以官抵刑”等不良現象;二是要努力提高破案率,鑒于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難度大的特點,應專門立法,對此類案件的查處程序、偵查措施、證據規則及舉報制度等做出特別規定,還可考慮在刑法上設立知情不舉罪等,以促成職務犯罪案件的偵破。
          第三,要盡快建立和完善反腐敗犯罪的專門機構,并相應擴大其獨立性和權能。鑒于腐敗犯罪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許多國家都成立了專門的機構。1970年香港的一件警察局丑聞,促使建立了獨立的反貪污委員會;美國在水門事件丑聞爆發后不久,建立了一個獨立檢察官機制。而目前,我國各級檢察機關雖然設有貪污、賄賂檢察機構,但該機構同時還承擔著對偷稅、抗稅、假冒商標等其他犯罪的立案偵查等工作,應該加以劃分,以實現反腐敗犯罪的舉報、偵查、預防、信息情況一體化。同時除繼續保證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法律還應賦予該專門機構較強的獨立性。特別是在緊急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直接的拘留權、武力搜查權、查封扣押權等,提高專門的組織機構及其偵查人員的快速反應能力與應變能力。再者,我們可以讓檢察機關牽頭,成立一個職務犯罪預防的權威性機構。這個大機構就像一個法庭,包含組織部門,包含人事部門;這個權威機構下處罰令,讓各部門去執行。但一切都要有法規,而且法規要明確,有機構,也有程序。    第四,改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方法,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堅持嚴格執法。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方針政策的領導,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障司法干部隊伍的建設,而不是具體審批或決定案件,包辦司法行政事務。司法隊伍的建設,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除了嚴格選拔,注意業務培訓,提高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外,還要抓緊廉政和法制思想的教育,全面提高司法人員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法制觀念。    近年來,我國腐敗犯罪現象的產生,固然與從事公務人員的思想、道德、作風有關,與個人所處的社會環境有關,但主要的根源在于市場經濟轉型期的制度的不完善。有了這種制度缺陷和一定的社會環境,腐敗現象就會滋生,一些原本正直的人也會經不起誘惑,成為腐敗的俘虜。從經濟學角度看,腐敗這種尋租活動實際上是一種權錢交易。在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價格雙軌制是造成廣泛尋租的根本原因。經濟租金愈高,尋租激勵就愈大,腐敗現象就愈嚴重。當前,治理腐敗現象靠回到計劃經濟的道路上是行不能的。改革、開放、發展是硬道理,不發展,中國就沒有出路。制度創新,才是我們反腐敗的根本途徑。制度創新就是要建立現代市場經濟制度,創造公平競爭、公正合理的市場經濟環境和相適應的法律秩序,制止破壞和影響市場發育和等價交換規則的腐敗行為。隨著制度創新,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各個方面,我們都應考慮怎樣預防腐敗犯罪。    1、在國有企業的改革上,我們應選擇既能調動企業及經營管理人員積極性,又能使他們的經營管理置于有效監督之下的目標。要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    2、在具體制度的操作上,我們應逐步取消價格、利率、匯率“雙軌制”,通過對“雙軌制”的改革,限制壟斷,為建立平等競爭,公正的市場經濟創造必要的條件,從而減少“尋租”活動的地盤,根除利用賄賂等手段追逐“租金”的經濟基礎,從而大大減少這一領域的腐敗犯罪。    3、在政府的宏觀調控和微觀管制上,我們應從制度上保證其不偏離目標。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運轉,除了市場調節,離不開政府的宏觀調控和微觀管制。例如,沒有政府干預的市場競爭必然走向壟斷,導致競爭性的市場秩序受到破壞。但是,無論是宏觀調控行為,還是微觀管制行為都是由具體的政府公職人員來實施的,某些公職人員為了一己私利,在實施公務時故意偏離目標,就可能產生權錢交易的腐敗現象,所以,應從制度上加以限制和保證。 
           4、在從收入分配上,我們應建立公正合理的分配機制,引導消費基金轉化為生產基金。社會分配不公現象的普遍存在與腐敗現象的產生有著密切的關系,糾正分配不公并不是要搞平均化,而是要建立與市場經濟機制相適應的分配機制,保證同等的競爭條件,使收入分配的不均成為平等競爭的結果,同時國家通過稅收等方法加以調整。    (二)繼續建立、改革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公職人員隊伍,提高公務人員自身的免疫力    1、改革原有的干部制度,建立嚴格的公職人員選拔任用、考核和罷免制度    我國原有的干部制度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存在著民主性、科學性嚴重不足,因此必須改革原有的干部制度,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建立和完善新的公務員制度。要嚴格公職人員的選拔、任用標準和制度。要選擇那些德才兼備、積極負責、素質很高、充滿活力的人員。要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和依法辦事的原則。 要確立公職人員考核制度。考核制度是指對公職人員的品行和工作情況定期進行考察考核,作為決定其升降獎懲依據的管理制度。這有利于預防和減少公職人員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等腐敗行為。 還要明確公職人員的辭職、辭退和罷免制度。必須嚴格公務員罷免制度,對因貪污賄賂等腐敗行為構成犯罪的,除追究刑事責任外,應撤銷一切黨政職務,并終身不得錄用為公務人員;對于有貪污賄賂等腐敗行為而構成犯罪的,必須給予嚴厲的紀律處分、降級并調整工作崗位。    2、嚴格實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嚴格限制公務人員接受饋贈和額外報酬    現代社會,財產是個人利益最為集中的體現,公職人員腐敗,也突出地表現為利用職權聚斂財物。因此,建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制度,防止公職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索賄受賄等得來的財產合法化,有利于遏制腐敗犯罪行為,樹立政府的廉潔形象。
       3、加大力度貫徹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經濟責任審計起始于80年代中期,從目前情況看,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主要有:領導干部任期內,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是否真實,會計信息有沒有虛假;是否認真貫徹執行了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作的各項重大決策,是否符合法制化、民主化的要求;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是否給國家造成了重大的損失浪費;個人有沒有重大經濟問題。我相信,在幾個部門的共同努力下,經濟責任審計會在反腐倡廉中發揮更大作用。    4、實行政務公開制度    政務公開主要是指除不得公開的外交、國防及國家機密外,可以向群眾開放政府公務活動的辦事規章、制度、程序和資料。政務公開有利于增加公職人員履行職務行為的透明度,使廣大群眾了解職務行為的主要環節和必要程序,有利于防止和減少公職人員營私舞弊、貪贓枉法、以權謀私、索賄受賄。我國目前實行的公務員公開招考錄取就是政務公開的一個實例。    5、提高公職人員的薪俸待遇,為廉政建設創造良好的物質條件    改善公職人員的工資待遇很重要。因為,我國要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公務員既是一種崇高的社會職業,也是一種謀生手段。管理國家、管理社會是一門科學,需要高素質高智力的管理人才,從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出發,也應該給他們與其才能、責任、貢獻相適應的工資待遇。在中國優秀的傳統政治文化中,就有“厚祿養廉”的思想,一些朝代還設有“養廉銀”。現在新家坡等國做的也比較好。其好處是:一是使公職人員無柴米油煙之憂,二是可以吸收優秀人才參加國家管理,三是從經濟上減少了產生腐敗的條件。
       當然這一舉措在實行中還要和國家的經濟發展相適應,和我國分配制度改革相協調,有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不能盲目的篤信高薪的作用,要看到高薪的局限性,這就要求我們從我國古代及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中尋求方法,系統地、全面地、因地因時地實行高薪政策,保證干部的廉潔性。      
       6、加強對公職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增強防腐防變的自覺性    極少數社會公職人員之所以走向腐敗,最根本的原因是思想的墮落,被社會的腐敗現象所污染、所俘虜,因此加強對公職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就顯得尤為重要。  
       教育的內容要根據中國的國情,根據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針對社會消極腐敗現象所暴露的突出問題,要以學習鄧小平理論為中心,以江澤民同志提出的開展三講教育(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為重點,要使公職人員正確對待權利關、金錢關、美色關、人情關、家庭關,堅持社會主義的堅定信仰,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遵守國法黨紀政紀,樹立群眾觀點,發揚優良傳統和作風,做人民滿意的社會公仆。
       (三)繼續建立和完善反腐敗犯罪的監察和監督機制,預防和控制腐敗犯罪的產生不受制約、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和腐敗,這是歷史和現實反復證明的公理。防治腐敗犯罪現象,個人的“自律”固然重要,但我們不能把希望寄托在個人的道德品質上,而必須通過更深層次的體制改革,在權力機制上貫徹法制限制人治,并保證這一機制的依法有序和有力運作。
       應該看到,近些年來,我國各級人大和檢察機關的權力監督與法律監督、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和國家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黨紀行政監督對反腐敗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總體講,我們的監督法規還不完備;監督制度還不健全;監督機關的職能還未充分發揮;有關監督的法規條例原則規定多,可操作性不強;監督的運行方式單一,有些地方還未到位,而且一般對下監督多,對上監督少,事后監督多,事中、事前監督少,監督的力度和權威均不夠。而這些一方面對腐敗的懲戒顯得軟弱,另一方面,無形中又助長了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對公職人員的腐蝕和離心作用。再者,監督的腐敗日益蔓延,也使反腐敗斗爭的開展嚴重受阻。
       鑒于此,1)我們要繼續加強監督立法,把監督機關的權力法制化;2)要強化監督機關的職能,加大監督力度;3)要提高監督機關和公職人員的監督意識,樹立監督觀念;4)要建立健全行政、經濟等有關監督制度,完善約束防范機制;5)要拓寬監督渠道,健全監督網絡。6)要開展對監督的再監督工作,防治監督腐敗。
       (四)發揮輿論和公眾舉報等社會力量,有效地限制和打擊腐敗犯罪的滋生蔓延
       健全的輿論監督體系,是反腐敗的重要警戒系統。輿論對社會生活中的問題與矛盾保持著一種高度的敏感,輿論監督可以彌補現階段法制建設、道德規范方面的缺失和不足。輿論,是貪官污吏的天敵,是腐敗犯罪分子的克星,也是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英國著名哲學家羅素說:“法律如果沒有輿論的支持幾乎毫無力量。作為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賴輿論甚至要比依賴警察的權力為多。”
       公眾舉報制度,是指國家檢察機關接受、鼓勵和保護公眾對公職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并依法查處的一種法律制度。1988年,我國最早開放的廣東深圳市率先成立“經濟罪案舉報中心”。同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決定:在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建立專門的舉報機構。到1993年底,全國已有3600多個檢察院建立了這種機構。每個舉報機構都設有舉報電話、信箱和接待來訪部門,并有專門的工作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據統計,近年來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案件,有60%多直接來源于舉報。實踐證明,建立舉報制度是深入開展反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的一個十分有效的途徑。這里要特別注意為舉報人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利益,對于因舉報貪污受賄而遭受報復打擊的案件要嚴肅處理。應根據憲法的規定,在現有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公民舉報法》、《新聞法》等,把公眾舉報、信訪、輿論監督等納入法制的軌道。
       (五)繼續開展對腐敗犯罪原因和對策的深層理論探討,為反腐倡廉提供新的理論武器
       腐敗犯罪作為一種普遍持久的社會歷史現象,對其根源(原因)和對策的理論研究與探討從未停止過。人們試圖用自己的理論來解釋各國現代化進程中貪污腐敗的根源,從而揭示消除腐敗的根本道路。在我國,從傳統政治思維定式出發,有人認為腐敗現象的根源是剝削制度;80年代中后期至今,又有不少人用西方經濟學中的“尋租理論”來解釋腐敗犯罪的根源;也有人從官僚主義,權力制約失衡、失控或異化,經濟轉軌時期體制的摩擦、政治體制改革的滯后等方面說明腐敗犯罪的原因,等等。國內外、東西方各種不同的腐敗犯罪原因論為我們研究解決腐敗根源,積極同腐敗犯罪作斗爭提供了有益的思考和準備。但是也應該看到,為什么按照現有理論提供的方法,腐敗并沒有得到根本的控制?為什么不同類型的國家都存在著腐敗?過去人們往往認為,由于制度的健全性、資源的充裕性和人員素質等方面的差異,腐敗主要發生在發展中國家。然而近年來,美國、意大利、日本等西方發達國家揭露的一系列腐敗丑聞,證明這些國家也沒有一個“干凈的后院”。
       腐敗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既有宏觀社會原因,又有微觀社會原因,它又是一種個人行為,還包括個人的生理、心理因素,特別是世界觀等方面的原因。它是一個多種因素造成的‘綜合病癥’。所以,我們必須從不同的方位、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去調查、研究和發展起來,主張者甚眾。但是,僅此是不夠的,我們不僅要借鑒,而且要創新。要通過調查總結過去的和現有的反腐倡廉的新鮮活潑的經驗教訓,總結、借鑒現有的東、西方理論來創新,其根本目的是發展自己的理論,解決自己的問題。
       五十年前,民主黨派元老黃炎培先生曾就腐敗導致的人亡政息問過毛澤東:你們現在行,將來得了天下,怎么找出一條新路來跳出“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這個周期率的支配;毛澤東很自信地回答:我們有自我批評,有民主,讓人民來監督,人人起來負責,政府才不敢松懈,才不會人亡政息。這段深邃智的精彩對話,無疑從一個側面總結了無數政壇風云和世事滄桑的經驗。半個世紀過去了,黃炎培的疑問仍然具有現實意義,而毛澤東的回答則仍受到嚴峻的考驗和現實的挑戰。
       參考書目:
      李力,《中國法學》,法治是遏制腐敗的必然選擇,1999年第10期;
      宋振國,《中國政法大學學報》,關于中國反腐倡廉的幾點思考,1999年第5期;
      于濱,《了望新聞周刊》,反腐敗向縱深挺進,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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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洪常,《四川大學學報》,關于腐敗效應的爭論,2000年第2期;
      沈驪天,《領導科學》,腐敗之源與改革之路,2001年第14期;
      張鋒,《理論與實踐》,腐敗問題探源,2002年第1期;
      孫立勝、蔣海華,《領導科學》,“邊腐邊升”為哪般,2001年第8期;
      張碩、李永剛,《探索》,官員腐敗的文化傳統溯源,1999年第5期;
      10、張寶林,《領導科學》,必須提高腐敗成本,2001年第18期;
      11、滕亞為,《探索》,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經濟犯罪及防治探析,2001年第1期;
      12、陳立,《中國行政管理》,完善制度建設消除以權謀私,2002年第4期;
      13、蔡雪冰,《湖南大學學報》,國家公職人員腐敗犯罪行為的內因探析, 2001年第2期;
      14、牟延林、劉紹偉,《中國大學期刊摘要》,論監督的腐敗及再監督的法律對策,2000年第2期;
      15、李建華,《領導科學》,高薪能養廉嗎,2001年第19期;
      16、游偉,《南方周末》,法網不緊,就失去了威懾力,2002年4月18日第5版;
      17、王牧,《南方周末》,光殺貪官是不夠的, 2002年4月18日第5版;
      18、陳波著,《中國反腐敗二十年》人民出版社,253頁;  
      19、李正華,《當代法學》,反腐倡廉制度論,2001年第5期;
      20、丘陵,香港《鏡報》,財政腐敗的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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