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對交通肇事逃逸的決策及建議 對于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各國法律都規定了較為嚴厲的行政、刑事處罰措施。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可能是交通肇事罪的形成原因,也可能是交通肇事罪情節加重犯的構成要件行為。 在刑法修訂之前,對此類案件的處理,理論上有兩種觀點:一種意見認為,逃逸只是量刑的加重情節應以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為前提,如果肇事在事故中被認為負同等以下責任,則不應追究刑期事責任,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違章行為侵犯了重大交通事故而故意逃離現場,就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論其在事故中責任的大小。 要解決肇事逃逸行為所造成的惡果,從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犯罪學理論等幾方面入手,加強對交通肇事犯罪人的預防和懲處,有效防止交通肇事罪的發生。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本身具有獨立的犯罪性特征,且具有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在刑法上將其獨立犯罪化的建議是合理的,建議立法機關未來修訂刑法時將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與一般交通肇事行為區分開來,單獨設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另外,為進一步完善交通肇事發生前后的刑事立法,有效減少交通肇事犯罪人實施犯罪的機率,應當仿效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刑事立法的規定,在刑法中設立危險駕駛罪,或稱為交通危險罪。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也是一種多發性犯罪。有一種觀點認為,近年來對于輕微交通肇事的處罰呈現出非刑罰化的趨勢。但是,也有學者認為,伴隨著高速度的特性,機動車輛對于人身或財產具有侵害的高度風險,對于主觀惡性較大且社會危害性嚴重的情形,有必要強化刑事處罰的規制。因此,關于道路交通犯罪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對于輕微違法行為有采取非刑罰化和行政處分化手段的傾向;另一方面,對主觀惡性較大且社會危害性嚴重的行為采取重刑化的路線,可以說是寬嚴并重的刑事政策。 對于新型交通類犯罪的研究,需要積極開展犯罪預防。一方面,要加強對這些犯罪的打擊和懲處。二要加強對交通肇事犯罪的預防。在一般預防方面,要在全社會加強道路安全交通法規的宣傳,通過各種手段的宣傳和教育,盡可能將潛在的交通肇事犯罪消除在萌芽狀態,將交通事故的發生機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在特殊預防方面,如有前科肇事犯罪的行為人,要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和改造促使其將來不再危害社會。 近年來,廣東省中山市對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醉酒駕駛的管制已也作出了相關的調整,對肇事逃逸導致受害者死亡的行為也采取了相應的法律措施。但一定程度,要避免由于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從根本上必須提高國民的道德水平。因此對交通肇事逃逸現象的研究,剖析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探討遏制和防范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策略,成為交通管理機關乃至于整個社會的一項重要的任務。 社會的繁榮昌盛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這不僅關系到我們的現在,以至我們的將來。攜手創造和諧、美好的家園,需要我們每一個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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