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給媒體監督的意見
面對“媒體審判”給司法造成的窘境和困難,如何規范傳媒與司法之間的關系,如何既保證媒體監督與審判公開得到切實有效執行,又避免或消除媒體大量報道對于司法可能造成的消極影響,成為一個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致力于從如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 1、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劃清楚媒體報道與司法公開的界限。為防止“媒體審判”,須通過制定法律及規則盡可能地劃清言論自由與司法獨立的界限,其中完善審判公開制度是關鍵。,在報道過程中,新聞單位在自愿的基礎上,可以與法庭簽署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用以指導媒體報道,限定報道的范圍。這種協議就能有效防止“媒體審判”,同時又能使媒體得到法庭的配合,我們在規范相關制度時可以借鑒。 2、建立信任機制,形成媒體與司法的良性互動。新聞媒體的視野活躍在社會各個角落,他們自身應該是具有法律知識,能夠文明出席法院審理程序并能有效地報道它所了解到的情況。關鍵在于媒體應該公正、客觀的報道法院的行為,他們不應處于敵對的位置,因為這將影響向公眾提供信息的質量。受到道德準則的約束,法官對于尚未作出判決的案件所能提供的信息種類和數量有限。法官要保證刑事司法系統中的個人受到公正的審判。這就要求有時候導致法官作出限制新聞媒體進入的決定。這就需要建立媒體與法院之間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機制,在適當的場合媒體做到有進有退,報道妥帖恰當,成為維護司法公開的中堅力量。反過來說,法院日常也應主動和媒體溝通,就媒體報道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創造和諧穩定的公開平臺,以實際行為落實司法公開的要求。 3、規范媒體自身的行為,有效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媒體雖有監督的自由,但是這種自由不能濫用。規范媒體自身的行為,主要就是針對監督不到位與濫用監督權而言的。媒體監督要注意提高自身的監督水平,提高媒體的職業化程度,提高媒體工作者的素質,樹立自身良好的法律意識。媒體監督應當在遵循新聞自由的同時,遵循客觀真實、公正報道原則,要注意平衡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二者之間的關系,要尊重司法的特性。建設法治國家,媒體應當把謹防超越新聞報道權限變成自己的一種自覺行為,始終準確把握。規范媒體的自身行為,目的不在于限制媒體監督,而恰恰相反,是為了媒體監督更好地發揮作用,為媒體監督提供更廣闊的自由空間和發展余地。 綜上所述,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既有統一性,又有沖突性;從媒體的職能看二者是報道與被報道的關系,從司法的職能看是限制和保護的關系;從媒體與司法的特性來看,二者是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媒體相對于司法權力而言是一種弱權利。司法公正的實現離不開媒體的監督,媒體只有介入司法才能發揮其監督職能,才能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然而司法權的性質與職責決定了其與傳媒的關系要比立法權、行政權與傳媒的關系更為復雜和難以調和,理順、規范傳媒與司法的相互關系雖然困難但卻必要。就媒體監督與審判公開而言,如何有效防范司法實踐中緊張現象的頻繁出現,確保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實現司法的應然價值,抑或是如何既充分發揮媒體對司法的監督與促進作用,又妥善避免其對司法潛在的消極與不良影響;既保護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論自由以及媒體依法享有的新聞自由,又維護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應當是法學界和新聞界需要共同研究的重要課題。
首頁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尾頁 3/3/3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www.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法律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